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竞买交易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5 来源:信息员 点击:12094次
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竞买交易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章 交易商
第四章 交 易
第五章 结 算
第六章 交 收
第七章 信息发布
第八章 调解与处理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大宗商品现货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特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大宗商品现货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
第三条 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商、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 电子交易是指利用网络及其配套的技术和通讯手段在网上进行的商品交易。
第五条 电子交易系统是指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为交易商提供的对交易商品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
第六条 商位是指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为交易商提供的在电子交易系统上进行商品交易的专用终端。
第七条 交易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从事与交易商品有关的生产经营,经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审核,取得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 交易员是交易商委派,参与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商品交易活动的人员。
第九条 成交结果通知书是指交易商依照本办法及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则,通过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商品交易达成的成交通知。
第十条 结算银行是指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协助办理商品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
第十一条 保证金是指交易商为持有成交结果通知书,根据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则,冻结在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资金专户确保成交结果通知书履行的资金。
第十二条 成交价是指交易商通过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电子交易系统发出交易指令,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的价格。
第三章 交易商
第十三条 申请成为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与交易商品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及良好的企业信誉和市场声誉;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四)拥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五)具有相关产品交易的专业知识;
(六)承诺遵守本办法及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
(七)政府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成为竞买交易商,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经审核后,获得交易资格。
申请者应确保所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五条 为保证商品交易的便捷和安全,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对交易商实行商位代码管理。
(一)交易商位对应一个商位代码,交易商位实行交易密码管理,交易初始密码由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交易商可自行修改。
(二)交易成交后,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电子交易系统即自动生成成交结果通知书。
(三)交易商对其交易商位发出的交易指令和产生的交易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交易商应按照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制度缴纳相应的交易资金。
第十七条 如交易商严重违规,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暂停或取消交易商商位权限。
第十八条 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商品交易;
(二)使用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设施;
(三)享有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交易信息和有关服务;
(四)对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九条 交易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陕西能源化工交易股份所有限公司相关规定;
(二)妥善保管和使用商位代码和交易密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按陕西能源化工交易股份所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四)若发生影响交易业务的重大事项变更时应及时通知陕西能源化工交易股份所有限公司;
(五)严格履行成交结果通知书,并接受陕西能源化工交易股份所有限公司的监管;
(六)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爱护陕西能源化工交易股份所有限公司设施,维护陕西能源化工交易股份所有限公司的声誉;
(八)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条 交易商应通过其交易员在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商品交易;交易员应获得有效授权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商品交易;如交易员有违规行为,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交易商更换交易员。
第四章 交 易
第二十一条 交易是指在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主持下,交易商通过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电子交易系统发出买入或卖出的指令,自动生成成交结果通知书的买卖行为。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也可根据大宗现货市场实际情况,在国家政策许可的情况下,灵活多样地创新开发新的交易方式。
竞买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卖方公布商品信息及卖出底价,买方自主报价竞买,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或“倒计时优先”的原则成交的现货商品买卖行为。
第二十二条 交易报价是指单位交易商品的含税价格,交易单位为吨或其他单位,报价为元/吨或其他单位。若为其他交易单位的,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提前公告。
第二十三条 交易方式为竞买交易,卖方公司可根据其产品特性及市场需求和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交易规则,自行确定交易方式。
第二十四条 交易程序:
(一)交易商买卖货物,须按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交易规则的规定,在其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中存入充足的交易资金,以确保交易正常进行,并将买卖指令输入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电子交易系统。
(二)交易商从其交易商位发出的买卖交易指令经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生成的成交结果通知书对交易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交易结果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
(三)交易商可通过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成交记录,交易商应及时查询与核对,如有异议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四)竞买交易过程中由于电子交易系统故障导致竞买交易过程中断,全部交易指令无效,交易所将重新安排交易时段进行交易。
第二十五条 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交易产品和交易方式收取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服务手续费,收费标准以相关交易制度的规定为准。
第五章 结 算
第二十六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由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按相关规定,对交易商的保证金、交易手续费及其它款项进行资金计算和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结算银行由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交易商只能选择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一种结算模式下的一家结算银行用于交易资金存放。
第二十八条 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一个“交易资金专户”,专用于存放或划转交易商的交易资金及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款项。
第二十九条 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每日对交易结果进行结算,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结算数据为交易商进行交易资金的划拨,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结算服务。
第三十条 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与交易商之间资金往来通过“交易资金专户”办理。
第三十一条 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对交易商成交后持有的成交结果通知书,按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交易规则的规定,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手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二条 交易商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严格执行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则,并及时获取和核对结算数据,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账册等以备查询。
第六章 交 收
第三十三条 交收是买卖双方根据本办法及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规则,卖方向买方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
第三十四条 买方应在交收日期前向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卖方交付货款,卖方应在交收日期前一工作日将提货单交于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在收到买方货款后向买方开具提货单。
第三十五条 交收商品的溢短数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执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章 信息发布
第三十六条 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和相关网站发布交易所的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向交易商提供交易行情及相关的行业综合信息。
第三十七条 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和相关网站对外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十八条 为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电子交易系统和相关网站提供软硬件服务的专业机构要遵守与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有关协议,保证交易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交易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八章 调解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 交易商应对其在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交易商、结算银行在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结算、交收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调解。争议各方经协商或调解,达成协议的,由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监督协议的履行;若在争议发生后30日内,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调解无效的,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四十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须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买方未按成交通结果知书约定,及时支付货款;
(二)卖方未按成交结果通知书约定(除不可抗力)交付货物;
(三)货款、货物数量与成交结果通知书约定不符,差额部分视作违约。
(四)交易商交易产生实物交收,超出其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
(五)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认定的其它违约行为。
出现上述情况时,违约方除按成交结果通知书及相关规则承担违约责任外,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违约方采取处罚措施。
第四十二条 对第四十一条的违约情况,一经确认,直接由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把违约方保证金划转给守约方,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三条 下列行为是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禁止的行为:
(一)妨碍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二)拖欠有关费用及款项;
(三)诋毁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声誉,损坏交易所财产;
(四)恶意操纵市场,扰乱交易秩序;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则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则的交易商,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制交易权限、暂停交易、取消交易商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交易商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五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复议申请;在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做出复议决定之前,交易商应按原处罚决定执行。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则,对在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内的商品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政策、法规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有序运行;
(二)监督、检查交易商交易运行情况,按照“三公”原则,保护市场参与各方的利益;
(三)调解、处理有关交易纠纷,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 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调查、取证,相关交易商应全力配合。
第四十九条 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不能秉公履行职责的,交易商有权向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办法制定的相关规则是本办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